各市、县(市、区) 卫生局(卫生计生局):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遴选确定基本药物配送商的通知》(浙药采办发〔2015〕1号)已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于2015年1月26日前,将遴选确定的基本药物配送商报送至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特此通知。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1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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